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57號
TCDV,109,司拍,157,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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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水源 


相 對 人 張鈞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 ,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劉佳炤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7月14日,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㈠嗣第三人劉佳炤於102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2年7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劉佳炤自108年12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共1,448,52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劉佳炤已於105年10月17日死亡 ,相對人為其繼承人,既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 ,且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劉佳炤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 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 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約定書、放款資料表等影本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烏日區 │湖日 │ │643 │78.13 │全部 │
├─┼───┼────┼───┼───┼──────┼────┼──────┤
│2 │臺中 │烏日區 │湖日 │ │645 │3.5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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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25 │臺中市烏日區湖│002層加強磚造、 │一層48.38 │ │全部 │
│ │ │日段643地號 │住家用 │二層49.73 │ │ │
│ │ ├───────┤ │合計98.11 │ │ │
│ │ │臺中市烏日區公│ │ │ │ │
│ │ │園路736巷38弄 │ │ │ │ │
│ │ │2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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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