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965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和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欽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青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清楚表明請求之標的之請求金額範圍為何?(因利息、違
約金記載如請求原因及事實,且原因事實1.之違約金起算
日與附表一所載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