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9年度,55號
TCDM,109,訴緝,55,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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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緝字第53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54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乃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
偵字第15040 號、104 年度偵字第28176 、30417 、28996 號、
105 年度偵字第13267 號、106 年度偵字第7757、15098 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凃乃方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6 至25、46至47、50至5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自稱「小劉」及其他身分不詳之成年人組成詐欺集團,共 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在大陸地區設立據點(俗稱機 房),透過網路電話撥打給在臺灣地區之民眾,施用詐術使 被害人匯款至詐欺集團所蒐集之金融機構帳戶(俗稱人頭帳 戶),再由車手提領、分配贓款,並將上開分工交由集團內 不同成員,以製造檢警機關查緝之斷點。該「小劉」之成年 男子即於民國103 年6 月間起,招募凃乃方(綽號「電風」 )加入該詐欺集團,依其指示,負責領取人頭帳戶資料包裹 (包裹手)、提領受騙民眾匯入款項(俗稱車手)或收取贓 款轉交上手(俗稱收水)事宜,凃乃方再於103 年6 或7 月 間介紹翁銘傳、許秀華(另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56 、 1873、2383號案件審結)加入擔任車手工作。「小劉」另於 104 年3 月下旬某日招募陳坤錫(本院通緝中)加入擔任車 手,及於同年5 月間招募施茂生、徐玉珊(另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56 、1873、2383號案件審結)加入,擔任收取 贓款、轉匯至指定帳戶之水房工作。嗣陳坤錫於104 年8 月 間,介紹其女友許貴英、洪朝忠(另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 第1873、2383號案件審結)加入上開詐欺集團,由洪朝忠依 陳坤錫指示領取人頭帳戶資料包裹,許貴英則主要聯繫車手



前來領取人頭帳戶資料以供取款;104 年9 月初某日,陳坤 錫再介紹曹丕正、蔡宜眞(另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873 、2383號案件審結)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曹丕正負責提領受 騙民眾款項之車手工作,蔡宜眞則負責依凃乃方陳坤錫指 示,持凃乃方於104 年9 月間向王雅君(經本院以108 年度 簡字第944 號案件審結)取得之國民身分證件、張珮筠(另 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873、2383號案件審結)或其他人 士之國民身分證件,領取人頭帳戶資料包裹(渠等之分工詳 見附表一至五所示)。凃乃方即與其所屬之「小劉」詐欺集 團成員(包括翁銘傳、許秀華、施茂生、徐玉珊、陳坤錫、 許貴英、曹丕正、蔡宜真、洪朝忠、張珮筠、廖昌燊等人)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所屬電信詐欺成員,於附表一 至五所示時間,以附表一至五所示方法,使附表一至五所示 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人頭帳戶,分 別由凃乃方翁銘傳、許秀華陳坤錫、曹丕正、張珮筠、 廖昌燊等提領一空,或透過凃乃方、或透過施茂生、徐玉珊 輾轉匯入「小劉」所另行指定之人頭帳戶。嗣因翁銘傳與許 秀華於104 年11月11日21時45分許,在彰化縣○○市○○路 ○段000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如104年度偵字第28176、30417 、28996,105年度偵字第1326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五所示之 物後,於同年月12日上午8時10分許,警方持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扣得許秀華所有 如同上追加起訴書附表六所示之物;另於同年月12日上午 7時許,持搜索票至臺中市西屯區工業
區一路96之9號3樓之2,查獲施茂生,並扣得同上追加起訴 書附表七所示之物,於同日上午6時5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 搜索票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7樓,查獲徐玉珊, 並扣得如同上追加起訴書附表八所示之物,於同日上午7時 59分許,在凃乃方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8樓20號 (820室)前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本判決附表六所示之物, 於同日在嘉義市○區○○街0段000巷00○00號7樓之5,持法 院核發之搜索票,查獲許貴英,並扣得許貴英所持有之手機 2支,始循線查獲全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偵查大隊第二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彰化縣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彰化縣警察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 豆分局移送偵查後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案之證據調 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 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 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就以下所引證據之適格性,爰不再予 逐一審究論述,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訊(見中市警六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下稱臺中警卷】第3 至12頁、彰警刑字第 0000000000卷【下稱彰化警卷】㈠第135 至167 頁、偵字第 00000 號卷㈠第178 至182 頁、聲羈字第832 號卷第30至31 頁、偵字第28176 卷㈠第317 至321 頁、偵聲字第13號卷第 46至47頁、偵字第28176 號卷㈠第395 至399 頁、第592 至 599 頁、第633 至636 頁、彰警刑字000000000 號【下稱彰 化警卷】卷第7 至15頁、南市警麻偵字000000 0000 號警 卷【下稱臺南警卷】㈠第12至18頁)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第325 、420 頁),復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足 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㈠同案被告之供述
⒈同案被告翁銘傳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臺 中警卷第53至61頁、他字第6672號卷第247 至251 頁、偵字 第15040 號卷第180 至182 頁、第184 頁、本院106 年度訴 字第756 號卷一第40至44頁反面、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56 號卷二第77至108 頁、第333 至354 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 第756 號卷三第9 至72頁、第177 至285 頁、彰化警卷㈠第 355 至379 頁、偵字第28176 號卷㈠第169 至172 頁、聲羈 字第832 號卷第58至59頁、偵字第28176 號卷㈠第334 至 337 頁、偵聲字第13號卷第36至37頁、偵字第28176 號卷㈠ 第546 至551 頁、第555 至556 頁、聲羈字第832 號卷第95 至96頁、臺南警卷㈠第37至41頁、偵字第16758 號卷㈡第72 至74頁)。
⒉同案被告施茂生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臺 中警卷第30至40頁、偵字第15040 號卷第175 至178 、182 、184 至185 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56 號卷一第86至91 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56 號卷二第333 至354 頁、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756 號卷三第9 至72頁、第177 至285 頁、 彰化警卷㈠第1 至27頁、偵字第28176 卷㈠第173 至177 頁 ,聲羈字第832 號卷第51至52頁、偵字第28176 號卷㈠第 324 至327 頁、偵聲字第13號卷第40至41頁、偵字第00000



號卷㈠第608 至613 頁、偵字第28176 號卷㈠第633 至636 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73號卷一第134 至150 頁、臺南 警卷㈠第1 至6 頁)。
⒊同案被告許秀華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臺 中警卷第65至74頁、偵字第15040 號卷第182 至184 頁、本 院106 年度訴字第756 號卷一第63至68頁反面、本院106 年 度訴字第756 號卷二第35至51頁、第77至108 頁、第333 至 354 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56 號卷三第9 至72頁、第 177 至285 頁、彰化警卷㈡第1 至2 頁、他字第3535號卷㈡ 第288 至314 頁、偵字第28176 號卷㈠第165 至169 頁、聲 羈字第832 號卷第23至24頁、偵聲字第13號卷第32頁、偵字 第28176 號卷㈠第552 至555 頁、聲羈字第832 號卷第95至 96頁、臺南警卷㈠第42至46頁、偵字第16758 號卷㈡第44至 44頁反面)。
⒋同案被告徐玉珊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臺 中警卷第44至49頁、偵字第15040 號卷第178 至179 頁、第 185 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56 號卷一第86至91頁、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756 號卷二第111 至127 頁、第229 至260 頁、第333 至354 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56 號卷三第9 至72頁、他字第3535號卷㈡第145 至171 頁、偵字第00000 號卷㈠第158 至162 頁、聲羈字第832 號卷第37頁、偵聲字 第13號卷第44至45頁、偵字第28176 號卷㈠第438 至441 頁 、偵字第28176 號卷㈠第602 至606 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 第1873號卷一第134 至150 頁、第231 至241 頁反面、臺南 警卷㈠第7 至11頁)。
⒌同案被告許貴英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他 字第3535號卷㈡第1 至20頁、偵字第28176 號卷㈠第151 至 154 頁、聲羈字第832 號卷第3 頁、聲羈字第832 號卷第5 至6 頁、偵聲字第13號卷第42至43頁、偵字第28176 號卷第 578 至581 頁、偵字第28176 號卷㈠第626 至629 頁、臺南 警卷㈠第19至21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56 號卷二第77至 108 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三第93至129 頁、 第227 至307 頁)。
⒍同案被告洪朝忠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彰 化警卷㈡第295 至310 頁、彰化警卷㈡第311 至312 頁、偵 字第28996 號卷第180 至184 頁、聲羈字第863 號卷第4 至 8 頁、偵聲字第33號卷第33至34頁、偵字第28176 號卷㈠第 566 至568 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56 號卷二第77至108 頁、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三第93至129 頁、第227 至 307 頁)。




⒎同案被告蔡宜真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他 字第3535號卷㈡第61至95頁、偵字第28176 號卷㈠第154 至 158 頁、聲羈字第832 號卷第44至45頁、偵聲字第13號卷第 38至39頁、偵字第28176 號卷㈠第560 至564 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73號卷第88至104 頁、臺南警卷㈠第53至56頁 、偵字第16758 卷㈡第43至45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56 號卷二第77至108 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二第 345 至352 頁、第355 至431 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 號三第121 至127 頁)。
⒏同案被告曹丕正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嘉 市警二偵字第1040703051號卷【下稱嘉義警卷】第1 至5 頁、嘉義警卷第8 至18頁、偵字第6657號號卷第8 至12頁 、偵字第6657號卷第28至32頁、第59頁、彰化警卷第1 至 23頁、偵字第28176 卷㈠第203 至207 頁、偵字第6657號卷 第71至72頁、臺南警卷㈠第47至50頁、偵字第16758 號卷㈡ 第52至53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一第93至98頁反 面、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二第345 至352 頁、第 355 至431 頁);
⒐同案被告廖昌燊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嘉 市警二偵字第1040703960號卷第1 至17頁、偵字第8476號卷 第12至15頁、嘉義地院105 年度訴字第85號卷第24至29頁、 第61至65頁、第72至76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56 號卷二 第229 至260 頁、臺南警卷㈠第22至28頁、偵字第16758 號 卷㈡第60至62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卷第151 至152 頁反面、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卷三第93至129 頁、第 227 至307 頁)。
⒑同案被告張珮筠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臺 南警卷㈠第66至71頁、彰警刑字000000000 號卷【下稱彰化 警卷】第1 至6 頁、偵字第16758 號卷㈡第84至86頁、本 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卷一第91至92頁反面、本院106 年度 訴字第2383卷二第137 至141 頁、第263 至274 頁、本院10 6 年度訴字第2383卷三第93至129 頁、第227 至307 頁)。 ⒒同案被告王雅君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臺 南警卷㈠第79至81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第154 至170 頁、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83號卷三第93至129 頁、 第227 至307 頁)。
㈡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之證據
⒈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指述
被害人吳秀桃(彰化警卷㈡第96至97頁)、李如玉(彰化警 卷㈡第98至100 頁)、康麗娟(彰化警卷㈡第101 至103 頁



)、林程淑慧(彰化警卷㈡第105 至106 頁)、林筱渝(彰 化警卷㈡第110 至111 頁)、王翌璇(彰化警卷㈡第113 至 114 頁)、謝佩妤(彰化警卷㈡第117 至119 頁)、郭黃素 肌(彰化警卷㈡第122 至123 頁)、賴金全(彰化警卷㈡第 125 至126 頁)、王伶媛(彰化警卷㈡第128 至133 頁)、 林邱錫梅(彰化警卷㈡第135 至137 頁)、黃聖媛(彰化警 卷㈡第139 頁至第140 頁)、簡小琴(彰化警卷㈡第143 至 145 頁)、郭姝君(彰化警卷㈡第146 頁至第147 頁)、楊 馥壕(彰化警卷㈡第149 頁至第150 頁)、李美蓮(彰化警 卷㈡第151 頁至第153 頁)、林育如(彰化警卷㈡第155 至 156 頁)、蔣雲芳(彰化警卷㈡第163 頁至第164 頁))、 白豐瑛(彰化警卷㈡第158 頁至第159 、薛建龍(彰化警卷 ㈡第165 頁至第167 頁)、廖廷錤(彰化警卷㈡第168 頁至 第169 頁)、廖家葵(臺中警卷第124 頁至第127 頁)於警 詢之指述;附表一編號22所示民眾匯款之人頭帳戶申辦人即 證人吳俊賢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臺中警卷第79至81頁)、黃 致叡(偵字第15040 號卷第160 至162 頁)、人廖家緯(臺 中警卷第138 至142 頁)、蘇子銓(臺中警卷第148 至150 頁)、謝巧芸(臺中警卷第160 至162 頁)、張維恒(臺中 警卷第169 至170 頁)、黃琬翎(臺中警卷第177 至179 頁 )、江宥孟(臺中警卷第226 頁)、陳李威(偵字第00000 號卷第200 至201 頁)、朱慧羚(臺中警卷第188 至191 頁 )、蔡耀偉(臺中警卷第200 至202 頁)、林俊雄(臺中警 卷第211 至216 頁)、伍國華(臺南警卷㈡第264 頁至第 265 頁)、陳佳綾(臺南警卷㈡】第275 至276 頁)、蕭雅 心(臺南警卷㈡第289 至291 頁)、李永隆(臺南警卷㈡第 312 頁至第313 頁)、林玲妃(臺南警卷㈡第356 頁至第 358 頁)於警詢時之指述。附表一編號25至編號27、編號32 、33、編號34至編號39所示民眾匯款之人頭帳戶申辦人即證 人黃伯堯(臺中警卷第90至103 頁)、黃大祐(臺中警卷第 82至第88)、賴名豐(臺中警卷第105 至第117 頁)、賴美 容(臺南警卷㈠第90頁至第91頁)等39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⒉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款資料
附表一編號1 所示被害人吳秀桃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176 號卷㈢第6 頁)、附表一編 號2 所示被害人李如玉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偵字第28176 號卷㈢第9 頁)、附表一編號3 所示被害人康 麗娟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176 號卷 ㈢第12頁)、附表一編號4 所示被害人林程淑慧提出之郵政 匯款申請書(偵字第28176 號卷㈢第17頁)、附表一編號8



所示被害人郭黃素肌提出之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匯款回條( 偵字第28176 號卷㈢第19頁)、附表一編號9 所示被害人賴 金全提出之渣打國際銀行匯款單及銀行交易傳票(偵字第00 000 號卷㈢第22至23頁)、附表一編號10所示被害人王伶媛 提出之郵政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 字第28176 號卷㈢第26頁)、附表一編號11所示被害人林邱 錫梅提出之個人存摺交易明細(偵字第28176 號卷㈢第29頁 )、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害人黃聖媛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176 號卷㈢第33頁)、附表一編號13 所示被害人簡小琴提出之個人存摺內頁與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偵字第28176 號卷㈢第36至38頁)、附表一編號 14所示被害人郭姝君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 字第28176 號卷㈢第41頁)、附表一編號15所示被害人楊馥 壕提出之華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176 號 卷㈢第44頁)、附表一編號16所示被害人李美蓮提出之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176 號卷㈢第49頁)、附 表一編號17所示被害人林育如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活 期儲蓄存款存摺(偵字第28176 號卷㈢第53至55頁)、附表 一編號18所示被害人白豐瑛提出之交易憑證(偵字第00000 號卷㈢第57頁)、附表一編19號所示被害人蔣雲芳提出之京 城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176 號卷㈢第59頁 )、附表一編號20所示被害人薛建龍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176 號卷㈢第62頁)、附表一編號21 所示被害人廖廷錤提出之郵政(偵字第28176 號卷㈢第65頁 【廖廷錤】)、附表一編號22所示被害人廖家葵提出之郵政 跨行匯款申請書與郵政匯款申請書(臺中警卷第134 頁至第 135 頁)。附表一編號25至28所示被害人蘇子銓、謝巧芸張維恒、黃琬翎各自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臺中警卷第158 頁、第167 頁、第185 頁、偵字第 00000 號卷第220 頁),附表一編號29、31江宥孟、朱慧羚 各自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警卷 第198 至199 頁)、附表一編號29江宥孟提出之存摺內頁影 本(臺中警卷第232 至234 頁)、附表一編號32蔡耀偉提出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警卷第207 頁)、附表 一編號33林俊雄提出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臺中警 卷第218 至220 頁)、附表一編號34所示伍國華遭詐騙集團 成員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以及伍國華遭騙匯款之臺灣土地 銀行匯款申請書(臺南警卷㈡第268 頁至第269 頁)、附表 一編號35陳佳綾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 與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臺南警卷㈡第282 至



286 頁)、附表一編號36蕭雅心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華泰 商業銀行、永豐銀行、上海商業銀行存摺影本與台新銀行交 易明細(臺南警卷㈡第299 至306 頁)、附表一編號37所示 李永隆提出之彰化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附表一編號38所示 林玲妃提出之存摺簿影本(臺南警卷㈡第316 頁、第363 頁 )、附表一編號39陳亥明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款申請 書(臺南警卷㈡第375 頁)。
⒊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入之人頭帳戶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3 月17日函檢附附表一編號1 至編 號3 所示人頭帳戶即洪緯宸設於新竹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 料與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176 號卷㈡第15至16頁反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16日函檢附附表一編號4 所示人頭帳戶曾鳴月(偵字第28176 號卷㈡第5 頁、第6 至 7 頁)、附表一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人頭帳戶林周威呈(偵 字第28176 號卷㈡第8 至9 頁)、附表一編號10所示人頭帳 戶郭芳致(偵字第28176 號卷㈡第10至11頁)、附表一編號 19至編號21所示人頭帳戶巫文豪設於該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 與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176 號卷㈡第12至13頁)、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06 年6 月19日函檢附附表一編號7 所 示人頭帳戶即楊雅琪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 (偵字第28176 號卷㈡第187 至189 頁)、第一商業銀行清 水分行106 年3 月31日函檢附附表一編號8 所示人頭帳戶張 品龍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偵字第28176 號卷㈡第19 至21頁)、玉山商業銀行存匯中心106 年4 月10日函檢附附 表一編號9 所示人頭帳戶龔正智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 與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176 號卷㈡第24至26頁)、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106 年3 月15日函檢附附表一編號11所示人頭帳 戶劉凱文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 00000 號卷㈡第28至30頁)、台新商業銀行106 年4 月14日 函檢附附表一編號12所示人頭帳戶李柚嫻設於該銀行帳戶之 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176 號卷㈡第32至36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3 月15日函檢附附表一編號13至 編號14所示人頭帳戶李柚嫻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 易明細表(偵字第28176 號卷㈡第38至40頁)、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員林分行106 年3 月22日函檢附附表一編號15至編號 17所示人頭帳戶李柚嫻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 細表(偵字第28176 號卷㈡第42至44頁)、臺灣銀行營業部 106 年3 月21日函檢附附表一編號18所示人頭帳戶黃顯皓設 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176 號卷 ㈡第172 至173 頁、第177 頁)、附表一編號22所示人頭帳



戶吳俊賢設於高雄草衙郵局之帳戶開戶資料與歷史交易清單 (見臺中警卷第256 至257 頁)、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人 頭帳戶李銘益設於路竹竹南郵局之帳戶開戶資料與歷史交易 清單(見臺中警卷第259 至260 頁)、附表一編號所示25至 27人頭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105 年4 月12日函檢附 黃伯堯設於該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見臺中警卷第263 至268 頁)、附表一編號28至30所示人頭帳戶玉山銀行存匯 中心105 年4 月2 日函檢附黃雅琳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 料與交易明細(見臺中警卷第269 至273 頁)、玉山銀行 105 年7 月11日函檢附黃雅琳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與 存戶交易明細(偵字第15040 號偵查卷第137 至139 頁)、 附表一編號28-1、31所示人頭帳戶魏伽丞設於屏東北平路郵 局之帳戶開戶資料與歷史交易清單(見臺中警卷第261 至 262 頁)、附表一編號32所示人頭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 如分行105 年4 月7 日函檢附附表一編號32所示人頭帳戶黃 大祐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見臺中警卷第 274 至275 頁)、附表一編號33所示人頭帳戶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104 年11月20日函檢附附表一編號33所示人頭帳戶賴名 豐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見 臺中警卷第276 至291 頁)、附表一編號34至39所示人頭帳 戶高雄銀行臺南分行104 年11月3 日函檢附賴美容設於該銀 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見臺南警卷㈢第400 至 401 頁)、凱基商業銀行104 年12月11日函檢附賴美容設於 該銀行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存款交易明細表、ATM 交易明細 表(見臺南警卷㈢第406 至413 頁)。
⒋車手領款畫面
同案被告翁銘傳於103 年9 月15日,持人頭帳戶洪緯宸設於 新竹商業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3 所 示被害人吳秀桃、李如玉康麗娟遭詐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7 張(彰化警卷㈡第93至95頁、他字第3535號卷 ㈡第349 至351 頁)。同案被告翁銘傳於103 年11月24日, 持人頭帳戶曾鳴月設於郵局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 4 所示被害人林程淑慧遭詐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1 張(彰化警卷㈡第104 頁、他字第3535號卷㈡第352 頁) 。同案被告翁銘傳於103 年11月25日,持人頭帳戶林周威呈 設於郵局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被 害人林筱渝、王翌璇遭詐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 張(彰化警卷㈡第107 至109 頁、他字第3535號卷㈡第353 至355 頁)。同案被告許秀華於103 年11月25日,持人頭帳 戶楊雅棋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



7 所示被害人謝佩妤遭詐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張(彰化警卷㈡第115 至116 頁、他字第3535號卷㈡第356 至357 頁)。同案被告翁銘傳於104 年1 月5 日,持人頭帳 戶張品龍設於郵局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8 所示被 害人郭黃素肌遭詐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彰 化警卷㈡第121 頁、他字第3535號卷㈡第358 頁)。同案被 告翁銘傳於104 年1 月5 日,持人頭帳戶龔正智設於玉山商 業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9 所示被害人賴金全 遭詐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彰化警卷㈡第12 4 頁、他字第3535號卷同案被告第359 頁)。同案被告許秀 華於104 年2 月2 日,持人頭帳戶郭芳致設於郵局帳戶之金 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10所示被害人王伶媛遭詐騙款項之監 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彰化警卷㈡第127 頁、他第3535 號卷同案被告第360 頁)。同案被告翁銘傳於104 年2 月2 日,持人頭帳戶劉凱文設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之金融卡 ,提領附表一編號11所示被害人林邱錫梅遭詐騙款項之監視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彰化警卷㈡第134 頁、他字第3535 號卷㈡第361 頁)。同案被告翁銘傳於104 年2 月2 日,持 人頭帳戶李柚嫻設於台新商業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 一編號12所示被害人黃聖媛遭詐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6 張(彰化警卷㈡第138 頁、他字第3535號卷㈡第362 頁)。同案被告翁銘傳於104 年2 月3 日,持人頭帳戶李柚 嫻設於兆豐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13至編號14 所示被害人簡小琴、郭姝君遭詐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6 張(彰化警卷㈡第141 頁至第142 頁、他字第3535號 卷㈡第363 至364 頁)。同案被告翁銘傳於104 年2 月3 日 ,持人頭帳戶李柚嫻設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之金融卡, 提領附表一編號15至編號17所示被害人楊馥壕、李美蓮、林 育如遭詐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張(彰化警卷㈡ 第148 頁、他字第3535號卷㈡第365 頁)。同案被告翁銘傳 於104 年2 月11日,持人頭帳戶黃顯皓設於臺灣銀行帳戶之 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18所示被害人白豐瑛遭詐騙款項之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彰化警卷㈡第157 頁、他字第 3535號卷㈡第366 頁)。同案被告許秀華翁銘傳於104 年 3 月24日,持人頭帳戶巫文豪設於郵局帳戶之金融卡,提領 附表一編號19至編號21所示被害人蔣雲芳、薛建龍、廖廷錤 遭詐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 張(彰化警卷㈡第 161 至162 頁、他字第3535號卷㈡第367 至368 頁)。同案 被告翁銘傳於104 年4 月25日,在臺中市大甲區廟口郵局, 提領附表一編號22所示被害人廖家葵遭詐騙款項之監視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2 張(見偵字第15040 號卷第146 頁)。共同 被告翁銘傳或許秀華於附表一編號23至編號33所示時、地, 提領被害民眾遭詐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26張( 偵字第15040 號卷第147 至159 頁)。玉山銀行豐原分行 105 年1 月25日函檢附同案被告廖昌燊於104 年10月13日15 時26分起至同日15時27分止,在家樂福豐原店(址設臺中市 ○○區○○路000 號),持賴美容設於聯邦銀行臺南分行帳 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34所示伍國華遭騙款項之監視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105 年1 月21日函檢附同案被告廖昌燊於104 年10月13日11 時41分起至同日11時44分止,在中華郵政豐原三民路郵局( 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持賴美容設於上海儲蓄 商業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37所示李永隆遭騙 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張、聯邦商業銀行105 年1 月22日函檢附同案被告廖昌燊於104 年10月14日13時5 分起 至同日13時6 分止,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持賴美 容設於上海儲蓄商業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一編號38 所示林玲妃遭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 張(臺南警 卷㈢第583 頁至第585 頁、第576 頁至第581 頁)。同案被 告翁銘傳自10 4年10月13日23時26分起至同年月14日0 時32 分止,持人頭帳戶賴美容設於高雄銀行臺南分行帳戶之金融 卡,分別在彰化縣○○市○○路000 號與彰化縣○○市○○ 路00號,提領附表一編號35至36所示被害人陳佳綾、蕭雅心 遭詐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臺南警卷㈣第60 1 至602 頁、第604 至605 頁)。凱基商業銀行105 年1 月 20日函檢附共犯翁銘傳自104 年10月13日14時16分起至同日 14時19分止,持人頭帳戶賴美容設於凱基商業銀行府前分行 帳戶之金融卡,在凱基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址設彰化縣彰化 市○○路000 號)提領附表一編號39所示被害人陳亥明遭詐 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張(臺南警卷㈢第587 至 589 頁)。陽信商業銀行105 年2 月1 日函檢附共同被告翁 銘傳自104 年10月13日14時21分起至同日14時22分止,持賴 美容設於凱基商業銀行府前分行帳戶之金融卡,在陽信銀行 彰化分行(址設彰化縣○○市○○路000 號)提領附表一編 號39所示被害人陳亥明遭詐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4 張(臺南警卷㈢第590 頁、第596 至597 頁)、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5 年1 月25日函檢附共同被告翁銘 傳自104 年10月13日14時32分起至同日14時34分止,以及 104 年10月14日0 時1 分起至同日0 時5 分止,持賴美容設 於凱基商業銀行府前分行帳戶之金融卡,在中華郵政彰化曉



陽郵局(址設彰化縣○○市○○路000 號)提領附表一編號 39所示被害人陳亥明遭詐騙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 8 張(臺南警卷㈢第591 至595 頁)。
㈢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之證據
⒈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指述
被害人王慧敏(他字第3535號卷㈢第355 至356 頁)、謝采 珈(他字第3535號卷㈢第357 至360 頁)、楊嬿霖(他字第 3535號卷㈢第361 至364 頁)、姜佳媞(他字第3535號卷㈢ 第365 至368 頁)、張慈軒(他字第3535號卷㈢第369 至37 0 頁)、徐彗錦(他字第3535號卷㈢第347 至348 頁)等6 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⒉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款資料
附表二編號1 所示被害人王慧敏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偵字第28176 號卷㈢第75頁)、附表二編號2 所示 被害人謝采珈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 偵字第28176 號卷㈢第78頁)、附表二編號3 所示被害人楊 嬿霖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偵字第28176 號卷㈢第81頁至第83頁)、附表二編號4 所示 被害人姜佳媞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 字第28176 號卷㈢第86頁第87頁)、附表二編號5 所示張慈 軒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偵字第28176 號 卷㈢第90頁)、附表二編號6 所示被害人徐彗錦提出之郵政 存簿儲金簿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字第28176 號卷 ㈢第93頁至第94頁)。
⒊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匯入之人頭帳戶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6 月1 日函檢附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人頭帳戶即凃芊羽設於高雄鼎泰郵局帳戶之開 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偵字第28176 號卷㈡第196 至198 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路竹分行106 年6 月7 日函檢附附表二 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人頭帳戶即潘美貞設於該銀行帳戶之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176 號卷第200 至202 頁) 。
⒋車手領款畫面
共同被告曹丕正先後於104 年8 月22日、104 年8 月25日 ,分別在嘉義興業路郵局(址設嘉義市○區○○○路00號) 、嘉義彌陀郵局(址設嘉義市○區○○路000 號)、嘉義高 中(址設嘉義市○○路○段000 號)、私立大同技術學院( 址設嘉義市○○路000 號)、嘉義高工(址設嘉義市○○路 000 號)、東吳高職(嘉義市○區○○街000 號),持凃芊 羽設於高雄鼎泰郵局帳戶之金融卡與潘美貞設於合作金庫銀



行路竹分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王慧敏、 謝采珈、楊嬿霖、姜佳媞、張慈軒、徐彗錦等6 人遭騙款項 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34張與「犯嫌曹丕正詐欺集團提領金 額一覽表」1 份(他字第3535號卷㈢第338 至346 頁)。 ㈣附表三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之證據
⒈附表三所示被害人之指述
被害人蔡盈芳(他字第3535號卷㈢第229 至230 頁)、林書 韻(他字第3535號卷㈢第231 至232 頁)等2 人於警詢時之 指述。
⒉附表三被害人匯款資料
附表三編號1 所示被害人蔡盈芳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偵字第28176 號卷㈢第71頁)、附表三編號2 所示 被害人林書韻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偵字第28176 號卷㈢第68頁)。
⒊車手領款畫面
被告凃乃方於104 年8月24日10時44分起至同日10時49分止 ,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統一新嘉勝門市」(址設嘉義市○ 區○○路○段000 號),持陳華聲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 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三所示被害人蔡盈芳林書韻遭騙款 項之「犯嫌凃乃方詐欺集團提領金額一覽表」1 份與監視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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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民雄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