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764號
TYDV,109,司促,6764,2020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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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764號
債 權 人 泰一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進富 
債 務 人 光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良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陸佰伍拾捌
  元,及其中壹萬零參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其中
  陸仟參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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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一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