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24號
TYDV,109,勞訴,24,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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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張玉錦 
      陳龍珠 
      溫德郎 

      黃宇堂 
      張佑銓 
      邱盛豪 
      陳旼韡 
      楊毓真 
      陳家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09 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分別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張玉錦追加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部分,與原訴係本於被告因歇業所衍生之爭執, 且二者主要爭點及證據資料相同,請求之基礎事實尚屬同一 ,自應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張玉錦陳龍珠溫德郎黃宇堂、張 佑銓、邱盛豪陳旼韡楊毓真陳家麒(下合稱原告,如 單指其一則逕稱其名)原均受僱於被告公司,渠等擔任之職 務、到職日、離職日及平均工資之數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詎被告公司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起無預警關廠,且業經桃 園市政府認定被告公司於108 年8 月1 日為歇業基準日,應 認被告公司於歇業基準日有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11條第1 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意,爰依勞動契約、 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資遣 費」、「預告工資」、「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補償」、「積 欠工資」等款項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合計」欄所示之金額,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㈡被告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㈢ 就第1 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服務表、桃園市政府108 年10月24日府勞資字第1080264032 號函、薪資轉帳存摺證明、108 年度請假卡、桃園市政府10 8 年8 月1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 35頁至第102 頁),本院綜合上開各項事證,互核相符,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就原告主張資遣費部分:
按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 年,以比例 計算之,未滿1 個月者以1 個月計,勞基法第17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 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 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之規 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二 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 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 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復定有明文。查被告公司業經桃 園市政府認定於108 年8 月1 日為歇業基準日,足見被告公 司已無再受領原告勞務之意,應認被告公司已依勞基法第11 條第1 款之規定,對原告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則原 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公司給付 如附表二所示之資遣費,自屬有據。
㈢就原告主張預告工資部分:
按歇業或轉讓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依第



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繼續工作三個月以 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 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 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 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1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原告任職於被告公司之工作年資 分別如附表一「工作年資」欄所載,被告公司係未經預告於 108 年8 月1 日歇業而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業如前述,是 依前揭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未經預告期間工資 ,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㈣就原告主張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補償部分:
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 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 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 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 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 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8 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而原告任職於被告公司之工作 年資分別如附表一「工作年資」欄所載,被告公司係未經預 告於108 年8 月1 日歇業而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業如前述 ,是依前揭規定,除張玉錦黃宇堂陳旼韡陳家麒不予 請求外,其餘陳龍珠溫德郎張佑銓邱盛豪楊毓真自 得請求被告公司給付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補償,計算方式均 詳如附表四所示。
㈤就原告主張積欠工資部分:
按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 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 件計酬者亦同。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 給付勞工,勞基法第23條第1 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 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未支付渠等108 年4 、 5 、6 、7 月之工資,且經桃園市政府認定被告公司於108 年8 月1 日為歇業基準日,業經認定於前,是原告請求被告 公司給付上開工資差額(詳如附表五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㈥就原告主張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1.按就業服務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 職;或因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 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另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



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基法第19條亦定有 明文。
2.經查,被告公司突於108 年7 月31日無預警停止營業,雙方 之勞動契約顯已終止,業如前述,自應認定符合就業保險法 第11條第3 項規定所稱之非自願離職。而勞基法第19條乃依 誠信原則所發展,其目的在於落實憲法上保障勞工工作權之 核心價值,所為之強制性規定,以證明勞工在原工作所獲得 之工作經驗、職位、待遇等情事,並為保障原告等辛勤工作 之所獲之工作資歷及相關待遇,故原告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 ,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之證明,即有理由。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方不明,係屬國內公示 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日即109 年3 月2 日之翌日起 經20日即109 年3 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第149 頁 ),是本件原告向被告公司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109 年3 月 23日,應堪認定。
五、綜上所陳,原告基於勞動契約及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 就業保險法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分別給付如附表六「 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09 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 決第1 項係法院就勞工之請求為被告公司即雇主敗訴之判決 ,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公司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以下附表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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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原告起訴主張之項目及金額 │
├───┬──────┬─────┬─────┬─────┬──────┬─────┬────┬────┬─────┬─────┤
│ 姓名 │ 職務 │ 到職日 │ 離職日 │ 工作年資 │ 平均工資 │ 資遣費 │預告工資│特休未休│ 積欠工資 │ 合計 │
│ │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固定月薪)│ │ │折算工資│ │ │
├───┼──────┼─────┼─────┼─────┼──────┼─────┼────┼────┼─────┼─────┤
張玉錦│副總經理 │ 98.10.1 │ 108.7.31 │ 9,9,30 │ 70,000元 │344,073元 │70,000元│ 未請求 │165,000元 │579,073元 │
├───┼──────┼─────┼─────┼─────┼──────┼─────┼────┼────┼─────┼─────┤
陳龍珠打樣試做人員│ 102.5.27 │ 108.7.31 │ 6,2,4 │ 32,000元 │ 98,839元 │32,000元│13,867元│ 47,350元 │192,056元 │
├───┼──────┼─────┼─────┼─────┼──────┼─────┼────┼────┼─────┼─────┤
溫德郎│物流人員 │ 106.5.1 │ 108.7.31 │ 2,2,30 │ 37,000元 │ 41,575元 │24,667元│12,333元│ 82,696元 │161,271元 │
├───┼──────┼─────┼─────┼─────┼──────┼─────┼────┼────┼─────┼─────┤
黃宇堂│物流人員 │ 106.11.1 │ 108.7.31 │ 1,8,30 │ 31,000元 │ 27,083元 │20,667元│ 未請求 │ 44,170元 │ 91,920元 │
├───┼──────┼─────┼─────┼─────┼──────┼─────┼────┼────┼─────┼─────┤
張佑銓│物流人員 │ 105.5.23 │ 108.7.31 │ 3,2,8 │ 34,000元 │ 54,199元 │34,000元│14,733元│ 49,170元 │152,102元 │
├───┼──────┼─────┼─────┼─────┼──────┼─────┼────┼────┼─────┼─────┤
邱盛豪│物流人員 │ 106.2.2 │ 108.7.31 │ 2,5,29 │ 34,000元 │ 42,409元 │22,667元│10,200元│ 49,980元 │125,256元 │
├───┼──────┼─────┼─────┼─────┼──────┼─────┼────┼────┼─────┼─────┤
陳旼韡│物流人員 │ 108.3.4 │ 108.7.31 │ 0,4,27 │ 30,000元 │ 6,089元 │10,000元│ 未請求 │ 28,992元 │ 45,081元 │
├───┼──────┼─────┼─────┼─────┼──────┼─────┼────┼────┼─────┼─────┤
楊毓真│打版人員 │ 106.2.2 │ 108.7.31 │ 2,5,29 │ 38,000元 │ 47,398元 │25,333元│ 3,800元│ 53,174元 │129,705元 │
├───┼──────┼─────┼─────┼─────┼──────┼─────┼────┼────┼─────┼─────┤
陳家麒│物流人員 │ 108.3.4 │ 108.7.31 │ 0,4,27 │ 28,000元 │ 5,683元 │ 9,333元│ 未請求 │ 29,733元 │ 44,749元 │
└───┴──────┴─────┴─────┴─────┴──────┴─────┴────┴────┴─────┴─────┘
┌─────────────────────────────────────────┐
│附表二:原告資遣費計算表 │
├──┬────┬─────┬──────┬──────┬──────┬──────┤
│編號│ 姓名 │ 到職日 │ 離職日 │新制資遣基數│ 平均工資 │ 資遣費 │
│ │ │(年月日)│ (年月日) │ │(固定月薪)│ │
├──┼────┼─────┼──────┼──────┼──────┼──────┤
│ 1 │ 張玉錦 │ 98.10.1 │ 108.7.31 │ 4+227/248 │ 70,000元 │ 344,073元 │
├──┼────┼─────┼──────┼──────┼──────┼──────┤
│ 2 │ 陳龍珠 │ 102.5.27 │ 108.7.31 │ 3+11/124 │ 32,000元 │ 98,839元 │
├──┼────┼─────┼──────┼──────┼──────┼──────┤
│ 3 │ 溫德郎 │ 106.5.1 │ 108.7.31 │ 1+23/186 │ 37,000元 │ 41,575元 │
├──┼────┼─────┼──────┼──────┼──────┼──────┤
│ 4 │ 黃宇堂 │ 106.11.1 │ 108.7.31 │ 0+325/372 │ 31,000元 │ 27,083元 │
├──┼────┼─────┼──────┼──────┼──────┼──────┤
│ 5 │ 張佑銓 │ 105.5.23 │ 108.7.31 │ 1+221/372 │ 34,000元 │ 54,199元 │
├──┼────┼─────┼──────┼──────┼──────┼──────┤
│ 6 │ 邱盛豪 │ 106.2.2 │ 108.7.31 │ 1+23/93 │ 34,000元 │ 42,409元 │




├──┼────┼─────┼──────┼──────┼──────┼──────┤
│ 7 │ 陳旼韡 │ 108.3.4 │ 108.7.31 │ 0+151/744 │ 30,000元 │ 6,089元 │
├──┼────┼─────┼──────┼──────┼──────┼──────┤
│ 8 │ 楊毓真 │ 106.2.2 │ 108.7.31 │ 1+23/93 │ 38,000元 │ 47,398元 │
├──┼────┼─────┼──────┼──────┼──────┼──────┤
│ 9 │ 陳家麒 │ 108.3.4 │ 108.7.31 │ 0+151/744 │ 28,000元 │ 5,683 元 │
└──┴────┴─────┴──────┴──────┴──────┴──────┘
┌───────────────────────────┐
│附表三:原告預告期間及預告工資計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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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名 │ 預告期間 │ 平均工資 │ 預告工資 │
│ │ │ │ (日薪) │ │
├──┼────┼─────┼──────┼──────┤
│ 1 │ 張玉錦 │ 30日 │ 2,333.33元 │ 70,000元 │
├──┼────┼─────┼──────┼──────┤
│ 2 │ 陳龍珠 │ 30日 │ 1,066.67元 │ 32,000元 │
├──┼────┼─────┼──────┼──────┤
│ 3 │ 溫德郎 │ 20日 │ 1,233.33元 │ 24,667元 │
├──┼────┼─────┼──────┼──────┤
│ 4 │ 黃宇堂 │ 20日 │ 1,033.33元 │ 20,667元 │
├──┼────┼─────┼──────┼──────┤
│ 5 │ 張佑銓 │ 30日 │ 1,133.33元 │ 34,000元 │
├──┼────┼─────┼──────┼──────┤
│ 6 │ 邱盛豪 │ 20日 │ 1,133.33元 │ 22,667元 │
├──┼────┼─────┼──────┼──────┤
│ 7 │ 陳旼韡 │ 10日 │ 1,000元 │ 10,000元 │
├──┼────┼─────┼──────┼──────┤
│ 8 │ 楊毓真 │ 20日 │ 1,266.67元 │ 25,333元 │
├──┼────┼─────┼──────┼──────┤
│ 9 │ 陳家麒 │ 10日 │ 933元 │ 9,333元 │
└──┴────┴─────┴──────┴──────┘
┌──────────────────────────────────────────────────┐
│附表四:原告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補償計算表 │
├──┬────┬─────┬──────┬─────┬─────┬─────┬─────┬─────┤
│編號│ 姓名 │ 到職日 │ 離職日 │ 108 年度 │ 已休日數 │ 未休日數 │ 一日工資 │ 特休未休 │
│ │ │(年月日)│ (年月日) │ 特休日數 │ │ │ │ 折算工資 │
├──┼────┼─────┼──────┼─────┼─────┼─────┼─────┼─────┤
│ 1 │ 張玉錦 │ 98.10.1 │ 108.7.31 │ 0 │ 0 │ 0 │2,333.33元│ 未請求 │
├──┼────┼─────┼──────┼─────┼─────┼─────┼─────┼─────┤
│ 2 │ 陳龍珠 │ 102.5.27 │ 108.7.31 │ 15 │ 2 │ 13 │1,066.67元│ 13,867元 │




├──┼────┼─────┼──────┼─────┼─────┼─────┼─────┼─────┤
│ 3 │ 溫德郎 │ 106.5.1 │ 108.7.31 │ 10 │ 0 │ 10 │1,233.33元│ 12,333元 │
├──┼────┼─────┼──────┼─────┼─────┼─────┼─────┼─────┤
│ 4 │ 黃宇堂 │ 106.11.1 │ 108.7.31 │ 0 │ 0 │ 0 │1,033.33元│ 未請求 │
├──┼────┼─────┼──────┼─────┼─────┼─────┼─────┼─────┤
│ 5 │ 張佑銓 │ 105.5.23 │ 108.7.31 │ 14 │ 1 │ 13 │1,133.33元│ 14,733元 │
├──┼────┼─────┼──────┼─────┼─────┼─────┼─────┼─────┤
│ 6 │ 邱盛豪 │ 106.2.2 │ 108.7.31 │ 10 │ 1 │ 9 │1,133.33元│ 10,200元 │
├──┼────┼─────┼──────┼─────┼─────┼─────┼─────┼─────┤
│ 7 │ 陳旼韡 │ 108.3.4 │ 108.7.31 │ 0 │ 0 │ 0 │1,000元 │ 未請求 │
├──┼────┼─────┼──────┼─────┼─────┼─────┼─────┼─────┤
│ 8 │ 楊毓真 │ 106.2.2 │ 108.7.31 │ 10 │ 7 │ 3 │1,266.67元│ 3,800元 │
├──┼────┼─────┼──────┼─────┼─────┼─────┼─────┼─────┤
│ 9 │ 陳家麒 │ 108.3.4 │ 108.7.31 │ 0 │ 0 │ 0 │ 933元 │ 未請求 │
└──┴────┴─────┴──────┴─────┴─────┴─────┴─────┴─────┘
┌─────────────────────────────────────────────┐
│附表五:原告積欠薪資計算表 │
├──┬────┬───────┬──────┬────────┬──────┬──────┤
│編號│ 姓名 │108年4月欠薪 │108年5月欠薪│108年6月欠薪 │108年7月欠薪│ 總積欠薪資 │
├──┼────┼───────┼──────┼────────┼──────┼──────┤
│ 1 │ 張玉錦 │ 35,000元 │ 70,000元 │10,000元(溢付)│ 70,000元 │ 165,000元 │
├──┼────┼───────┼──────┼────────┼──────┼──────┤
│ 2 │ 陳龍珠 │ 15,675元 │ 31,675元 │31,675元(溢付)│ 31,675元 │ 47,350元 │
├──┼────┼───────┼──────┼────────┼──────┼──────┤
│ 3 │ 溫德郎 │ 17,779元 │ 15,712元 │2,054 元(溢付)│ 51,259元 │ 82,696元 │
├──┼────┼───────┼──────┼────────┼──────┼──────┤
│ 4 │ 黃宇堂 │ 14,585元 │ 15,000元 │15,000元(溢付)│ 29,585元 │ 44,170元 │
├──┼────┼───────┼──────┼────────┼──────┼──────┤
│ 5 │ 張佑銓 │ 0元 │ 0元 │16,585元 │ 32,585元 │ 49,170元 │
├──┼────┼───────┼──────┼────────┼──────┼──────┤
│ 6 │ 邱盛豪 │ 16,990元 │ 16,000元 │16,000元(溢付)│ 32,990元 │ 49,980元 │
├──┼────┼───────┼──────┼────────┼──────┼──────┤
│ 7 │ 陳旼韡 │523 元(溢付)│ 7,919元 │1,293 元(溢付)│ 22,889元 │ 28,992元 │
├──┼────┼───────┼──────┼────────┼──────┼──────┤
│ 8 │ 楊毓真 │ 17,587元 │ 35,587元 │35,587元(溢付)│ 35,587元 │ 53,174元 │
├──┼────┼───────┼──────┼────────┼──────┼──────┤
│ 9 │ 陳家麒 │ 0元 │ 12,217元 │217 元(溢付) │ 17,733元 │ 29,733元 │
└──┴────┴───────┴──────┴────────┴──────┴──────┘
┌──────────────────────────────────┐
│附表六:本院准許之金額 │




├───┬─────┬────┬───────┬─────┬─────┤
│ 姓名 │ 資遣費 │預告工資│特別休假未休之│ 積欠工資 │ 合計 │
│ │ │ │工資補償 │ │ │
├───┼─────┼────┼───────┼─────┼─────┤
張玉錦│344,073元 │70,000元│ 未請求 │165,000元 │579,073元 │
├───┼─────┼────┼───────┼─────┼─────┤
陳龍珠│ 98,839元 │32,000元│ 13,867元 │ 47,350元 │192,056元 │
├───┼─────┼────┼───────┼─────┼─────┤
溫德郎│ 41,575元 │24,667元│ 12,333元 │ 82,696元 │161,271元 │
├───┼─────┼────┼───────┼─────┼─────┤
黃宇堂│ 27,083元 │20,667元│ 未請求 │ 44,170元 │ 91,920元 │
├───┼─────┼────┼───────┼─────┼─────┤
張佑銓│ 54,199元 │34,000元│ 14,733元 │ 49,170元 │152,102元 │
├───┼─────┼────┼───────┼─────┼─────┤
邱盛豪│ 42,409元 │22,667元│ 10,200元 │ 49,980元 │125,256元 │
├───┼─────┼────┼───────┼─────┼─────┤
陳旼韡│ 6,089元 │10,000元│ 未請求 │ 28,992元 │ 45,0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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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毓真│ 47,398元 │25,333元│ 3,800元 │ 53,174元 │129,7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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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麒│ 5,683元 │ 9,333元│ 未請求 │ 29,733元 │ 44,7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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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日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