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68號
TYDV,108,消債聲,68,202004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士秤即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三月十三日以一0五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二0號認可更生方案裁定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年,清償方法及每期清償金額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士秤即林俊宏聲請更生,前經本院 以105 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7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220 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暨更生方案 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足憑。然聲請人於108 年12月5 日 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所提之更生方案經本院 裁定認可確定翌月後,即按期清償,惟其因原任職公司之工 作量減少,致聲請人收入減少,且無法加班,每月收入僅餘 二萬多元,於扣除每月需還款金額16,700元,餘額已無法維 持基本生活所需,不得已辭去工作,另覓收入較佳之工作, 以致按時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遂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2 年,以降低原每期還款數額等情,並提出新任職公司 錄用通知在卷可憑。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足堪採信。從 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 予准許。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 此次聲請延長2 年,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延長至8 年,且不 得再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併予敘明。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