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674號
TYDM,107,訴,674,2020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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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屠曉芳




選任辯護人 蔡宜真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31161 號、107 年度偵字第1825、7818、7819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321 、914 、915 、1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屠曉芳自民國壹佰零玖年肆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屠曉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 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第10條第1 、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第 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9 年1 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9 年4 月24日訊問 被告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據其與共同被告王德民供述 在案,核與證人即購毒者范博傑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相符 ,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尿液及毒品鑑定報告等證據資料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衡諸被告之戶籍址房屋 已遭拆除(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26 頁),且被告前經本院合 法傳、拘無著,經發布通緝始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 告所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係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無法陳報實際居住地址( 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34 頁),另於106 年12月27日犯脫逃罪 ,經本院107 年度壢簡字第73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被告於該案亦經發布通緝始到案,足認被告於本案有因畏 罪而逃亡之高度可能。綜上,堪認上列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 必要,應自109 年4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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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