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25號
TYDV,103,訴,2025,2017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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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俞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利益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66360 元(占用面積起訴時公告現值=1.4 47400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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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