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3年度,12號
TYDV,103,國,12,2017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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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12號
原   告 周黃元本
      温秀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 代理人 賴素真
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王信龍
訴訟代理人 翁魁隆
      杜哲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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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