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9年度,51號
PTDV,109,司家補,51,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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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許安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人之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本件聲請係為辦理何事項?
 ㈢未成年人係何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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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