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蔣健謀
被 告 立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 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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