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7號
原 告 石千泓
陳碧玉
江欣珀
林思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景茂(局長)
訴訟代理人 汪海淙
何嘉福
秦其隆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因兩造於判決宣示前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爰命再
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楊 坤 樵
法 官 梁 哲 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