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215號
CCEV,109,潮補,215,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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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林政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錦朝即孫世雄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以孫錦朝為被告,依返還代墊款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8,523元。依此,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 ,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提出孫世雄(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
│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孫世雄之完整繼承│
│ │系統表。原告若欲以孫世雄之繼承人為被告,請一併提│
│ │出記載正確之當事人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及事實理│
│ │由之起訴狀到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
│3 │查明孫世雄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提出向本│
│ │院家事庭查詢之函件。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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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