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9年度,9號
PTEV,109,屏小,9,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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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小字第9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吳苓菱 
被   告 遊瑜如 

法定代理人 遊明輝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邀被告即其父親乙○○為連帶保證人 ,向訴外人福元車業有限公司購買機車,並向原告申辦購物 分期付款,簽訂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 ),被告應自108 年5 月25日起至110 年4 月25日止,每月 1 期,分24期給付,每期繳款金額3,435 元,如未按契約約 定清償任一期之款項,應按年息百分之20計收遲延利息,暨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 計收違約金。詎被告丙○○自第4 期分 期款起即未再繳納款項,迄今尚積欠本金72,135元未清償。 另被告乙○○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72,135元,及自108 年8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 計算之違約金 。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 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 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



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又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 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77條及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係立法者考量限制 行為能力人思慮未周、經驗尚缺,故亦有法定代理人之設置 。凡對於他人為意思表示或受他人之意思表示,須得法定代 理人之允許,否則所訂契約效力未定,方足以保護限制行為 能力人之利益。又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 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 行使或負擔之,民法第1086條第1 項、第1089條第1 項前段 亦有明文。從而,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契約行為,應事先獲得 父母雙方之允許,或事後經父母雙方之承認,僅父母之一方 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契約均非生效力。
㈡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尚積欠原告本金72,135元未 清償之事實,固據原告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及客 戶對帳單各1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 、4 、7 頁)。惟 查,被告丙○○係89年5 月11日生,且於簽訂契約時尚未結 婚等情,有其戶籍謄本及簽訂契約時檢附之身分證影本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 、16頁),是被告丙○○於簽訂系爭契 約時,尚未滿20歲且未婚,依民法第13條第2 項屬限制行為 能力人,而本院審酌本件買賣標的機車之分期總價款82,440 元,且除約定之遲延利息高達年息百分之20以外,尚須按日 息萬分之5 支付違約金;又被告丙○○尚未成年,若騎乘機 車肇事其父母恐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可見未成年人購買 機車,並非屬「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等民 法第77條但書規定之除外事由,是以被告丙○○簽訂系爭契 約書仍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即父親乙○○、母親甲○○共同允 許。然觀諸上開契約書,其上僅有被告乙○○之簽名,而原 告未能提出於簽約當時被告母親甲○○有不能行使對未成年 子女之權利或負擔義務之情形,且復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 被告丙○○與其簽訂系爭契約時,已得被告母親甲○○事前 允許或事後承認,揆諸上開規定,堪認系爭契約不生效力。 至原告與被告乙○○所訂立保證契約部分,因系爭契約不生 效力,自不能獨立存在,亦應歸於無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告72,135元,及自108 年8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 計算之 違約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並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敗訴之原告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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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元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