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23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邱碧慶
被 告 陳建穎
陳凱侖
蘇金崗
蘇復華
蘇金芳
陳宥廷
蘇金雄
蘇金香
蘇立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宥廷、陳凱侖、蘇金崗、蘇復華、蘇金芳、蘇金雄、蘇金香、蘇立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玉蓮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建穎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5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附表】
┌─────┬───────┬───────┬─────────┬────────┬──────────┐
│ 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迄日 │計息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利率(%)│
│(新臺幣)│(民國) │(民國) │ │(民國) │ │
│ │ │ │ │ │ │
│ │ │ │ │ │ │
├─────┼───────┼───────┼─────────┼────────┼──────────┤
│43,530元 │108 年1月1 日 │108 年6 月5日 │1.15 │自108 年2 月2 日│逾期6 個月內按上開利│
│ ├───────┼───────┼─────────┤起至清償日止 │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
│ │108 年6 月6日 │清償日 │2.15 │ │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20計付。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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