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101號
KSYV,108,家繼訴,101,20200331,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李○○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法扶律師)
      金芸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109年3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陳○○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就被繼承人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擔。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加○○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兩造之被繼承人陳○○(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7月30 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 其配偶即被告加○○,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子女即原告。 被告與被繼承人於78年4月18日結婚,曾在日本同住二年, 因二人感情不睦,被繼承人遂攜原告返台定居。被繼承人除 99年4月時曾接獲被告寄送之日本國離婚申請書及戶籍謄本 外,均無被告音訊。原告因無法提供其他繼承人之相關身分 證明資料,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且無法與被告協議分 割,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聲明:如主文 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58條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為我國國民,於107年7月30日 死亡,其繼承人之一即配偶被告加○○日本籍,有我國及 日本戶籍資料可憑(見本院卷第29-33頁),依上開規定,



關於繼承(包含繼承人、繼承之效力及遺產分割等)應適用 中華民國法律,合先敘明。
四、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 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定有 明文。
五、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 條定有明文;再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 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 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 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 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 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 ,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 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30條 第2 項、第824 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4 項定有明文。六、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高 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 險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29、27、39、47 -59、101-111及113頁)為證,並經本院調取被繼承人之戶 籍資料、結婚登記申請書暨結婚登記文件、左營華夏路郵局 帳戶明細、被繼承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餘 額表、○○商業銀行鹽埕分行存款餘額證明(見本院卷第93 -97、
291-305、89-91、119-123、125-127頁)核閱無訛。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原告之主張可認為真實。
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為民法第759條明定。分割共有物係對於物之權利有 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 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 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 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不動產之 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繼承人為 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 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 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土地法第73條第1 項、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各繼承人自得為 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單獨申請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惟繼承人倘因與其他繼承人事實上處於對立、爭訟或類此 之狀態,有難以取得申辦繼承登記之必要文件之情形,則該 申辦繼承登記之繼承人,以一訴合併請求其他繼承人協同辦 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並為全部遺產之分割,基於訴訟經 濟原則,則有訴訟之保護必要(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45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日本國籍,原告因無法與其聯 繫取得相關資料憑以辦理繼承登記,然非經繼承登記原告將 無法處分該不動產,堪認原告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原告請求 被告應協同其就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應予 准許。
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因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 定,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繼續保持分別共 有,核屬分割遺產之方法,且依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未侵害被告對於遺產之權利,應屬公平適當,判決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七、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裁 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 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 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原告 請求分割系爭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 兩造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諭知如主文第3項 所示。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之遺產
┌──┬──┬───────────┬──────────┐
│編號│種類│遺產內容 │分割方法 │
├──┼──┼───────────┼──────────┤
│ │ │○○市○○區○○段五小│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 1 │土地│ 段○○6地號(權利範 │比例為分別共有 │
│ │ │ 圍: │ │
│ │ │11/1000) │ │
├──┼──┼───────────┤ │
│ │ │○○市○○區○○段五小│ │
│ 2 │土地│ 段○○6-4地號(權利 │ │
│ │ │ 範圍: │ │
│ │ │11/1000) │ │
├──┼──┼───────────┤ │
│ │ │○○市○○○○段五小段│ │
│ 3 │土地│ ○○6-5地號(權利範 │ │
│ │ │ 圍: │ │
│ │ │11/1000) │ │
├──┼──┼───────────┤ │
│ │ │○○市○○區○○段五小│ │
│ 4 │土地│ 段○○6-6地號(權利 │ │
│ │ │ 範圍: │ │
│ │ │11/1000) │ │
├──┼──┼───────────┤ │
│ │ │門牌號碼:○○區○○ │ │
│ 5 │房屋│○○31號6樓(權利範圍 │ │
│ │ │ :全部) │ │
├──┼──┼───────────┤ │
│ │ │○○銀行活期存款(帳號│ │
│ 6 │存款│ :00000000000)新台 │ │
│ │ │ 幣16,920元及利息 │ │
├──┼──┼───────────┤ │
│ │ │○○銀行定期存款(帳號│ │
│ 7 │存款│ :00000000000)新台 │ │
│ │ │ 幣1,475,148元及利息 │ │
├──┼──┼───────────┤ │
│ │ │○○銀行活期存款(帳號│ │
│ 8 │存款│ :00000000000000)新│ │




│ │ │ 台幣374,405元及利息 │ │
├──┼──┼───────────┤ │
│ │ │○○活期存款(帳號: │ │
│ 9 │存款│00000000000000)新台幣│ │
│ │ │13元 │ │
├──┼──┼───────────┤ │
│ │ │○○好利多終身保險價值│ │
│10 │其他│ :新台幣1,126,265元 │ │
│ │ │ │ │
└──┴──┴───────────┴──────────┘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 編號 │ 繼承人 │ 應繼分比例 │
├───┼────────┼───────┤
│ 1 │甲○○ │1/2 │
├───┼────────┼───────┤
│ 2 │加○○ │1/2 │
└───┴────────┴───────┘

1/1頁


參考資料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