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52號
KSDV,109,司促,4352,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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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5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李雅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肆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雅玟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8年5月1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
  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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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