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137號
KSHV,107,重上,137,2020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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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林素珍(即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

      詹勳安(即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

      詹勳利(即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

      詹佩如(即詹金信之承當訴訟人)

送達代收人 陳雅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林瑞華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58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49萬0,56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
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
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
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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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