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鄭清文
被 上訴 人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 年1 月1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 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 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提起第三審上 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已逾前揭期間,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 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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