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檢測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8年度,1182號
MLDV,108,苗小,1182,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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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1182號
原   告 景泰順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景泰環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設苗栗縣○○鎮○○里○○路000巷00

法定代理人 周宗緯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被   告 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璧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檢測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184元,及自民國108 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原名景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嗣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變更登記為景泰順檢驗股份有限公 司,被告前於107 年2 月5 日、同年4 月10日、5 月7 日、 8 月21日、9 月6 日委託原告執行辦理水質檢測,並約定委 託檢測費用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60 元、14,154元、1, 260 元、1,260 元、26,250元,合計44,184元。原告於檢測 完成後分別於同年2 月9 日、4 月19日、5 月10日、8 月30 日、10月12日將檢測報告付與被告,惟被告遲未給付報酬。 嗣原告於107 年11月30日以竹南郵局359 號存證信函並檢附 發票、檢驗報告函催被告給付上開費用,至今仍未獲置理。 爰依民法第548 條委任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檢測報酬 費用。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服務表、竹南郵局359 號存證信函及檢附之發票、檢驗報



告、送達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47頁)。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 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民法第548 條第1 項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 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 求給付。系爭契約既未訂定被上訴人請款之時期及要件,兩 造之委任關係復因委任事務完成而終止,則被上訴人如已明 確對上訴人報告處理之顛末,即得請求給付系爭報酬(臺灣 高等法院86年度上字第967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 確有委任原告為上開水質檢測,原告並已完成且向被告報告 檢測結果,已如前述。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委任 報酬44,184元,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 第203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前揭金額,未 據原告主張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即108 年11月24日(見本院卷第53頁之送達證書 ,於108 年11月13日寄存送達,自同年月23日生送達效力)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應准許。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委任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4,184元 及自108 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 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 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436之19第1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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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泰順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