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89年度,31號
CYDM,89,交聲,31,200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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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三一號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甲○○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灣省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於八
十九年二月十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嘉監五違車字第七○─一六三六五五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不得在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甚明。又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 不遵守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異議意旨則略以:水上交流道係由二個入口(一由水上右轉入口,一由朴子 左轉入口)合為一處,其當時係由水上右轉駛入後,遇紅燈停車,不知又有朴子 方向來車,其車子已停止又如何超車,況此處兩個匝道口車子平行係屬常有之事 ,亦係設計的錯誤,如何令百姓遵循云云。
三、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七分許,駕駛其所有之 車號RO─四○九三號自用小客貨車,由國道一號北向水上入口單車道之匝道 駛入高速公路之事實,乃為異議人所不爭,是原處分機關所認定之違規時地, 應屬無誤,自堪以認定,合先敘明。
(二)異議人雖辯稱:當時其車子已停止,自不可能超車云云,惟本件係內政部警政 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警員於前揭時地執勤時,發現異議人左側車隊係 依規定且正常停車等候燈號之車輛,而異議人所駕之右側車輛則係從入口匝道 單車道匝道違規超車,經當場拍照採證後予以掣單逕行舉發之事實,有該隊八 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函影本一件及照片影本一幀附卷可參,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 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在卷足稽,異議人空言否 認超車即委無足採。
(三)又系爭之水上交流道雖由二處入口匯入單車道之匝道,惟無論係由水上右轉或 由朴子左轉駛入之車輛,於進入匝道時,本應即依序駛入,尚難以係設計錯誤 為由,執為其違規超車之正當事由。
(四)因此,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駕車違規超車為由,裁決罰鍰新臺幣三千元,揆諸 首揭規定,即無不合,是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楊 力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李 文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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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