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82號
TTDV,109,司促,1082,20200324,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蕙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參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60,834元     │95年6月10日起至   │18.25%   │95年7月1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104年8月31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