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2499號
TPDM,108,審易,2499,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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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民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7
7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家民基於毀損他人器物及侵入他人住 宅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晚上9 時許,前往告訴人 陳星豪所有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弄00號3 樓 住處,未經告訴人之同意,以不詳方式破壞上址住處大門門 鎖,致該門鎖損壞不堪使用後,擅自進入告訴人屋內。案經 告訴人委由王金枝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提起告訴,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他人住宅及第354 條 毀損他人器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等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 法306 條第1 項侵入他人住宅及第354 條毀損他人器物罪嫌 ,依刑法第308 條第1 項、第35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 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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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