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257號
TCDV,109,司促,6257,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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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白立仁即白仁豪


債 務 人 楊秀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白立仁即白仁豪前就讀國立南投高中時,於民國10
  1年2月14日邀同債務人楊秀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
  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
  國101年4月2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
  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
  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
  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期為108年6月8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 5%另
  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白立仁即白仁豪自民國108年6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4,47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
  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另債務人楊秀容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2紙(二)申請撥款通知書3紙(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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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