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40號
CTDV,108,司執消債清,40,20200327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聲請人即債 林淑靜即林敏春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相對人即債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 李原雄即黃對妹之繼承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李麗珍即黃對妹之繼承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李俊雄即黃對妹之繼承人
權人
兼前列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麗英黃對妹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經本院函詢 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 示,有債務人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國泰 人壽函(查無投保資料)、本院108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40號 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 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 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1/1頁


參考資料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