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
債 權 人 朱建毓
債 務 人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育昌
人
法定代理人 廖偉先
法定代理人 楊捷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