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720號
TYDV,108,訴,2720,202003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20號 
原   告 邱珈琳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被   告 官昱先(原名官振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
遷移戶籍地址,致開庭通知書未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109年5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
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