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20號
原 告 邱珈琳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被 告 官昱先(原名官振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
遷移戶籍地址,致開庭通知書未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109年5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
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