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16號
TYDV,107,重訴,416,2020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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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上 訴 人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令鏘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57,46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66,9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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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