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53號
TYDM,109,聲,1053,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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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聖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聖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聖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合計5 年1 月確定, 於民國105 年7 月1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 獄新店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7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 年7 月確定,又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09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105 年7 月18日入監執行,執行 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3 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核准假釋,且受刑人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 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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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