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1956號
TYDM,108,審訴,1956,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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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19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稜傑




      曾惶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
字第16、1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曾稜傑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曾稜傑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曾惶皓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曾惶皓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曾稜傑曾惶皓係兄弟,曾稜傑與張莉則為朋友,緣曾稜傑 於民國106 年7 月間某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曾向張 莉借得花旗商業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 號,下稱花旗銀行信用卡)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核發 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下稱中信銀行信 用卡)使用,因而取得上開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限及檢查 碼,並將該等資訊輸入曾惶皓之手機。後張莉取回前開信用 卡,曾稜傑曾惶皓竟為下列行為:
(一)曾稜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 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桃園市 ○○區○○○街00巷0 號6 樓之2 住處,將前揭張莉所有 花旗銀行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及檢查碼等資料輸入於附 表一所示商家網站,以此方式消費共43筆,合計新臺幣(



下同)2 萬6,817 元,致花旗銀行因誤認曾稜傑即為「張 莉」,因而同意墊付款項,足生損害於張莉及花旗銀行對 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復又基於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 得利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上址住處,將前揭 張莉所有中信銀行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期及檢查碼等資料 輸入於附表二所示商家網站,以此方式消費共27筆,合計 3 萬415 元,致中信銀行因誤認曾稜傑即為「張莉」,因 而同意墊付款項,足生損害於張莉及中信銀行對信用卡消 費管理之正確性。
(二)曾惶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 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桃園市 ○○區○○街00巷0 號住處,將前揭張莉所有中信銀行信 用卡之卡號、有效期及檢查碼等資料輸入於附表三所示商 家網站,以此方式消費共5 筆,合計2,112 元,致中信銀 行因誤認曾惶皓即為「張莉」,因而同意墊付款項,足生 損害於張莉及中信銀行對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二、案經張莉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稜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暨被告曾惶皓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莉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 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張莉提供之錄音譯文1 份、告 訴人張莉與曾稜傑之LINE對話紀錄1 份、告訴人張莉之花旗 銀行信用卡106 年8 月至12月對帳單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 用卡106 年9 月至12月對帳單各1 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 全控管科簡便行文表2 紙及交易明細1 紙、花旗(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月20日(107 )政查字第0000 070031號函及附件告訴人張莉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客戶交易明 細一覽表1 份、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桃107 外字 第0233號函及附件被告曾稜傑使用告訴人張莉之花旗銀行信 用卡消費資料1 份、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1月20日 遠傳(發)字第10711102047 號函及附件被告曾稜傑之申登 人基本資料、106 年9 月至10月之電信帳單明細1 份在卷可 稽,足徵被告曾稜傑曾惶皓二人之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曾稜傑曾惶皓二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 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 、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



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 照)。準此,被告曾稜傑曾惶皓二人以盜刷他人信用卡 方式,購買非現實上可見之虛擬遊戲點數;以及被告曾稜 傑以盜刷他人信用卡方式,代付自己之有線電視與手機門 號月租費以免除其自身本來之債務,當均屬詐取財產上之 不法利益。次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 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 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 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 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又 以網路線上刷卡之方式消費購買商品,係以電腦設備上網 輸入信用卡持卡人姓名、卡號、有效期限、授權碼等電磁 紀錄,表徵填寫人有透過網路購買商品及以信用卡支付價 款之意思,而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之電磁紀錄,依刑 法第220 條第2 項之規定,應以文書論。
(二)是核被告曾稜傑就事實欄一、(一)所載如附表一、二之 所為、被告曾惶皓就事實欄一、(二)所載如附表三之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 。被告曾稜傑曾惶皓二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 為其二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再被告曾稜傑就事實欄一、(一)所載如附表一、二之 所為、被告曾惶皓就事實欄一、(二)所載如附表三之所 為,均各係使用同一告訴人之信用卡進行盜刷、侵害同一 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係於密接之時間、出於同一盜刷決 意下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各僅論以接續犯 之一罪。另被告曾稜傑就事實欄一、(一)所載如附表一 、二之所為、被告曾惶皓就事實欄一、(二)所載如附表 三之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皆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各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曾稜 傑所犯之事實欄一、(一)如附表一、二所示之2 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稜傑曾惶皓二人 仍值壯年,且具工作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竟利用 告訴人張莉之信用卡資料,冒名刷卡消費,渠二人所為破 壞信用卡交易安全,且損害告訴人之利益,實應予非難;



惟念渠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渠二人各自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之 程度,並考量渠二人犯後迄今猶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乙 節,暨渠二人各自之教育程度、家境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就被告曾稜傑所犯之2 罪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被告曾稜傑就事實欄一、(一)所載如附表一、二所示盜刷 告訴人張莉之信用卡消費共得利5 萬7,232 元(2 萬6,817 元+ 3 萬415 元=5 萬7,232 元)、被告曾惶皓就事實欄一 、(二)所載如附表三所示盜刷告訴人張莉之信用卡消費共 得利2,121 元,係被告二人各因本案所獲取之犯罪所得,均 未扣案,復皆未返還予告訴人張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 條、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5條、第41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刷卡日期 │商家網站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106年8月3日 │綠界科技-網銀國 │1,000元 │
│ │ │際 │ │
├──┼───────┼────────┼─────────┤
│2 │106年8月25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3 │106年8月25日 │GOOGLE*VISA0001 │10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2 元) │
├──┼───────┼────────┼─────────┤
│4 │106年8月25日 │GOOGLE*VISA0001 │52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8 元) │
├──┼───────┼────────┼─────────┤
│5 │106年8月26日 │GOOGLE*VISA0001 │31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5 元) │
├──┼───────┼────────┼─────────┤
│6 │106年8月23日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1,109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
│7 │106年8月24日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1,231元 │
│ │ │有限公司 │ │
├──┼───────┼────────┼─────────┤
│8 │106年8月27日 │GOOGLE*VISA0001 │31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5 元) │




├──┼───────┼────────┼─────────┤
│9 │106年8月27日 │GOOGLE*VISA0001 │52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8 元) │
├──┼───────┼────────┼─────────┤
│10 │106年8月30日 │GOOGLE*VISA0001 │53元(國外交易手續│
│ │ │ │費1 元) │
├──┼───────┼────────┼─────────┤
│11 │106年8月30日 │GOOGLE*VISA0001 │52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8 元) │
├──┼───────┼────────┼─────────┤
│12 │106年8月30日 │GOOGLE*VISA0001 │10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2 元) │
├──┼───────┼────────┼─────────┤
│13 │106年8月31日 │GOOGLE*VISA0001 │53元(國外交易手續│
│ │ │ │費1 元) │
├──┼───────┼────────┼─────────┤
│14 │106年9月1日 │GOOGLE*GALAXYONL│1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2 元) │
├──┼───────┼────────┼─────────┤
│15 │106年9月1日 │GOOGLE*GALAXYONL│1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2 元) │
├──┼───────┼────────┼─────────┤
│16 │106年9月1日 │GOOGLE*GALAXYONL│1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2 元) │
├──┼───────┼────────┼─────────┤
│17 │106年9月1日 │GOOGLE*GALAXYONL│1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2 元) │
├──┼───────┼────────┼─────────┤
│18 │106年9月1日 │GOOGLE*GALAXYONL│30元 │
│ │ │INE │ │
├──┼───────┼────────┼─────────┤
│19 │106年9月14日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985 元 │
│ │ │有限公司 │ │
├──┼───────┼────────┼─────────┤
│20 │106年9月25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21 │106年9月23日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1,109元 │
│ │ │份有限公司 │ │
├──┼───────┼────────┼─────────┤




│22 │106年9月30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23 │106年9月30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24 │106年9月30日 │GOOGLE*VISA0001 │10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2 元) │
├──┼───────┼────────┼─────────┤
│25 │106年10月23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26 │106年10月24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27 │106年10月24日 │GOOGLE*VISA0001 │10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2 元) │
├──┼───────┼────────┼─────────┤
│28 │106年10月24日 │GOOGLE*GALAXYONL│1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2 元) │
├──┼───────┼────────┼─────────┤
│29 │106年10月24日 │GOOGLE*VISA0001 │53元(國外交易手續│
│ │ │ │費1 元) │
├──┼───────┼────────┼─────────┤
│30 │106年10月24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31 │106年10月24日 │GOOGLE*TIGER │50 元(國外交易手 │
│ │ │ │續費1 元) │
├──┼───────┼────────┼─────────┤
│32 │106年10月24日 │GOOGLE*VISA0001 │52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8 元) │
├──┼───────┼────────┼─────────┤
│33 │106年10月24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7 元) │
├──┼───────┼────────┼─────────┤
│34 │106年10月24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7 元) │
├──┼───────┼────────┼─────────┤
│35 │106年10月24日 │GOOGLE*GALAXYONL│30元 │




│ │ │INE │ │
├──┼───────┼────────┼─────────┤
│36 │106年10月24日 │GOOGLE*GALAXYONL│1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2 元) │
├──┼───────┼────────┼─────────┤
│37 │106年10月24日 │GOOGLE*GALAXYONL│30 元 │
│ │ │INE │ │
├──┼───────┼────────┼─────────┤
│38 │106年10月24日 │GOOGLE*GALAXYONL│30 元 │
│ │ │INE │ │
├──┼───────┼────────┼─────────┤
│39 │106年11月14日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2,808元 │
│ │ │有限公司 │ │
├──┼───────┼────────┼─────────┤
│40 │106年12月6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41 │106年12月11日 │GOOGLE*VISA0001 │53元(國外交易手續│
│ │ │ │費1 元) │
├──┼───────┼────────┼─────────┤
│42 │106年12月12日 │GOOGLE*GALAXYONL│30元 │
│ │ │INE │ │
├──┼───────┼────────┼─────────┤
│43 │106年12月14日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4,604元 │
│ │ │有限公司 │ │
├──┼───────┼────────┼─────────┤
│總計│ │ │2 萬6,817元 │
└──┴───────┴────────┴─────────┘
附表二:
┌──┬───────┬────────┬─────────┐
│編號│刷卡日期 │商家網站 │刷卡金額(新臺幣)│
├──┼───────┼────────┼─────────┤
│1 │106年9月4日 │GOOGLE*VISA0001 │31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5 元) │
├──┼───────┼────────┼─────────┤
│2 │106年9月5日 │GOOGLE*VISA0001 │10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2 元) │
├──┼───────┼────────┼─────────┤
│3 │106年9月5日 │綠界科技-網銀國 │3,000元 │
│ │ │際 │ │




├──┼───────┼────────┼─────────┤
│4 │106年9月11日 │GOOGLE*VISA0001 │31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5 元) │
├──┼───────┼────────┼─────────┤
│5 │106年9月11日 │GOOGLE*VISA0001 │10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2 元) │
├──┼───────┼────────┼─────────┤
│6 │106年9月11日 │GOOGLE*VISA0001 │53元(國外交易手續│
│ │ │ │費1 元) │
├──┼───────┼────────┼─────────┤
│7 │106年9月15日 │GOOGLE*VISA0001 │52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8 元) │
├──┼───────┼────────┼─────────┤
│8 │106年9月22日 │綠界科技-網銀國 │3,000元 │
│ │ │際 │ │
├──┼───────┼────────┼─────────┤
│9 │106年9月25日 │綠界科技-網銀國 │3,000元 │
│ │ │際 │ │
├──┼───────┼────────┼─────────┤
│10 │106年9月26日 │GOOGLE*VISA0001 │10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2 元) │
├──┼───────┼────────┼─────────┤
│11 │106年9月30日 │GOOGLE*VISA0001 │31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5 元) │
├──┼───────┼────────┼─────────┤
│12 │106年10月1日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4,873元 │
│ │ │有限公司 │ │
├──┼───────┼────────┼─────────┤
│13 │106年10月1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14 │106年10月1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15 │106年10月2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16元) │
├──┼───────┼────────┼─────────┤
│16 │106年10月26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7 元) │
├──┼───────┼────────┼─────────┤




│17 │106年10月26日 │GOOGLE*VISA0001 │52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8 元) │
├──┼───────┼────────┼─────────┤
│18 │106年10月26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7 元) │
├──┼───────┼────────┼─────────┤
│19 │106年11月6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5,216元 │
│ │ │公司 │ │
├──┼───────┼────────┼─────────┤
│20 │106年12月16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7 元) │
├──┼───────┼────────┼─────────┤
│21 │106年12月16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7 元) │
├──┼───────┼────────┼─────────┤
│22 │106年12月16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7 元) │
├──┼───────┼────────┼─────────┤
│23 │106年12月16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7 元) │
├──┼───────┼────────┼─────────┤
│24 │106年12月16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25 │106年12月16日 │GOOGLE*VISA0001 │1,050 元(國外交易│
│ │ │ │手續費16元) │
├──┼───────┼────────┼─────────┤
│26 │106年12月16日 │GOOGLE*VISA0001 │52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8 元) │
├──┼───────┼────────┼─────────┤
│27 │106年12月16日 │GOOGLE*VISA0001 │315 元(國外交易手│
│ │ │ │續費5 元) │
├──┼───────┼────────┼─────────┤
│總計│ │ │3 萬415元 │
└──┴───────┴────────┴─────────┘
附表三:
┌──┬───────┬────────┬─────────┐
│編號│ 刷卡日期 │ 商家網站 │刷卡金額 │
├──┼───────┼────────┼─────────┤
│1 │106年12月17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 7 元) │
│ │ │ │ │
├──┼───────┼────────┼─────────┤
│2 │106年12月17日 │GOOGLE*GALAXYONL│89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 13 元) │
│ │ │ │ │
├──┼───────┼────────┼─────────┤
│3 │106年12月17日 │GOOGLE*GALAXYONL│4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 7 元) │
│ │ │ │ │
├──┼───────┼────────┼─────────┤
│4 │106年12月17日 │GOOGLE*GALAXYONL│1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 2 元) │
│ │ │ │ │
├──┼───────┼────────┼─────────┤
│5 │106年12月17日 │GOOGLE*GALAXYONL│150 元(國外交易手│
│ │ │INE │續費 2 元) │
│ │ │ │ │
├──┼───────┼────────┼─────────┤
│總計│ │ │2,12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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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