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68號
PCDV,108,勞訴,168,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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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原   告 余佾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棋 
      白宗益 
被   告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南強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被告公司於兩周內提出下列資料:①兩造間簽訂之聘僱契約(勞動契約),②工作規則,③員工績效評估作業實施辦法,④原告曾加入「GMT台北辦公室」或「GMT-駐外China」電子郵件群組的證明(人證或物證),影本請逕送原告,⑤原告於107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有無過失的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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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