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64號
CHDV,109,司促,2264,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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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琮桀即林保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零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琮桀即林保村於民國93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
    款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27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
    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18日止累計208,551元正未給付
    ,其中60,065元為本金;147,902元為利息;584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琮桀即林保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18日止累
    計79,491元正未給付,其中20,556元為消費款;55,335
    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琮桀即林│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0065 │保村   │2月1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琮桀即林│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0556 │保村   │2月1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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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