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3號
ILDV,109,補,63,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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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林時強 


被   告 林書齊 
      林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0年度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
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查系爭土地於108年度每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900元,復參酌內政
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宜
蘭縣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0.22%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5萬3,649元【計算式:6,900元
÷90.22%×746.25平方公尺×1/2=285萬3,649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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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