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50號
SLDV,109,司促,4650,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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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國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壹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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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