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84號
SLDV,109,司促,4284,20200330,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代 理 人 魏憶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陸拾萬貳仟捌佰零柒元壹角,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富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