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振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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