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28號
SLDV,109,司促,3528,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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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振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
  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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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