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87號
NTDV,109,司促,1287,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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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承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承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 戶籍現係設於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之址,有債務人蔡承 學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此係因已遷離 原設籍地而所在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又債務 人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是其送達依法須為公示送達,惟督 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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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