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58號
NTDV,109,司促,1258,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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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岳宥伶即岳秀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岳宥伶即岳秀娥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 債務人之住所現係位於金門縣金城鎮,此有債務人之最新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 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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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