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3號
NTDV,109,亡,3,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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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陳希賢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希賢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希賢(男,民國二十五年七月八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南投縣○○鎮○ ○路○段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陳希賢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 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陳希賢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 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 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 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 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 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 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 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希賢(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於南投縣○○鎮○○路 ○段000號)於97年10月29日列案失蹤後,迄今未尋獲,其 無入出境、全民健保紀錄及財產申報資料,亦未有安置社會 機構或領有政府相關福利補助或社會救助津貼等資料,為此 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系統表、 日據時期戶籍簿冊浮籤記事專用頁、戶籍資料、南投縣草屯 鎮戶政事務所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網路列印紙、失蹤人口 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108年7月29日移署資字第10 80087832號函、南投縣政府108年8月20日府社福字第108019 0491號函、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108年8月21日草戶字第 1080001992號函、南投縣政府108年10月16日府民業字第108 0234638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8年8月23日北市殯儀二



字第1080143431號函、新北市殯葬管理處108年8月26日新北 殯館字第1084537619號函、桃園市殯葬管理處108年8月27日 桃市殯字第1080003941號函、桃園市平鎮區公所108年8月26 日桃市平民字第1080034086號函、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08年8 月26日桃市楊民字第1080030780號函、桃園市蘆竹區公所10 8年8月29日桃市蘆民字第1080032895號函、桃園市龜山區10 8年8月28日桃市龜民字第1080031758號函、桃園市龍潭區公 所108年8月27日桃市龍民字第1080028570號函、桃園市大溪 區公所108年8月27日桃市溪民字第1080023899號函、桃園市 觀音區公所108年8月26日桃市觀民字第1080021495號函、桃 園市復興區公所108年9月17日復區民政字第1080022847號函 、新竹市政府108年9月2日府民禮字第1080134618號函、苗 栗縣政府108年10月7日府民生字第1080194245號函、臺中市 政府108年8月26日中市分處字第1080201256號函、嘉義市殯 葬管理處108年8月28日嘉市殯服字第1080051271號函、嘉義 縣太保市公所108年8月29日嘉太字殯字第1080012989號函、 嘉義縣朴子市公所108年9月4日朴市殯字第1080014531號函 、嘉義縣中埔鄉公所電子郵件回覆影印紙、嘉義縣竹崎鄉公 所108年9月5日嘉竹鄉民字第1080013416號函、嘉義縣番路 鄉公所108年9月2日嘉番鄉民字第1080010365號函、高雄市 殯葬管理處108年8月26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0804729700號函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108年9月3日屏市民字第108335041 00 號函、宜蘭縣政府108年10月3日府民禮字第1080164853號函 、澎湖縣108年8月29日府民殯字第1080053054號函等件在卷 。而經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戶籍員進行實地訪,相對人 設籍地址之現任里長李永裕表示:伊擔任里長已有3屆,約 有10多年了,每次選舉前發放選舉通知單,都有相對人的單 子,但都找不到人。未見過相對人不知道相對人何時及為何 失蹤。現相對人戶籍地為服飾店,店員表示,店東經營服飾 店已經超過10年,該棟房屋僅作商店使用,無人居住,電洽 店東是否認識相對人,相對人稱不認識等語;相對人戶籍地 鄰居曾寬松表示:伊居住在這已超過80年,伊大約是60幾年 時見過相對人,大約50年前隔壁曾是皮箱店,相對人是受雇 員工,工作了好幾年,後來辭職搬走了,就再也沒見過他了 ,此有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 錄表附卷可參。而相對人查無所得、財產、勞健保、入出境 資料、在監在押紀錄等情,則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勞保及健 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稽。綜上事證,堪



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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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