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395號
TPBA,108,訴,395,2020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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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盧榮輝

原 告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盧榮輝

原 告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龔邦泰

原 告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王建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律師
 曾至楷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代理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王建棠
 李獻德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劉思吟
 林暎琪
輔助參加人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蔡易廷律師
輔助參加人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志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輔助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行
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明山公司)、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安文山公司)、金
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頻道公司)、新台北有
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台北公司)均為凱擘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凱擘公司)控股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分
別於臺北市各區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影像、聲音或
數據,提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之服務。原告前於民國107
年5月7日,依有線電視廣播法(下稱有廣法)第29條第3項
規定,分別以107年5月7日陽管字第107022號函、107年5月7
日大管字第107015號函、107年5月7日金管字第107017號函
、107年5月7日新管字第107021號函提出「數位基本頻道營
運計畫變更申請書」,向被告申請其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
劃及其類型」基本頻道變更之許可(下稱系爭申請案),其
內容為:(1)「衛視合家歡台」自第45台變更至第145台。
(2)「壹電視新聞台」自第49台變更至第149台。(3)「
JET TV」自第80台變更至第45台。(4)至於上開基本頻道
變更後空出之第49台空頻及第80台空頻,則以原屬數位付費
頻道調整使用方式為免費頻道後加以替補,意即將「寰宇
聞台」移至第49台、將「WAKUWAKU JAPAN」移至第80台。被
告依有廣法第2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
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下稱頻道規劃
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請原告提供與
衛星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衛星娛樂公司)、壹傳媒
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間完整協商紀錄
,並分別函請原告、關係人(即衛星娛樂公司、壹傳媒公司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及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
)提供意見後,被告以108年1月31日通傳平臺字第10700220
010號函、108年2月1日通傳平臺字第10700220140號函、108
年2月11日通傳平臺字第10700220150號函、108年2月12日通
傳平臺字第10700220050號函(下合稱原處分)作成不予許
可原告頻道變更申請案之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嗣原告於108年7月24日準備程序變更訴之聲明為:「
一、原處分關於否准『壹電視新聞台』頻道位置異動、『寰
宇新聞台』使用方式與頻道位置異動部分,均撤銷。二、上
開否准部分,請命被告就原告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以107年5月7日陽管字第107022號函,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以107年5月7日大管字第107015號函,金頻道有
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107年5月7日金管字第107017號函,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107年5月7日新管字第10702
1號函所提出數位基本頻道營運計劃變更申請書關於『壹電
視新聞台』頻道位置異動、『寰宇新聞台』使用方式與頻道
位置異動之部分,均應依鈞院判決意旨重為適法之許可處分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查本件系爭申請案內容涉及「寰宇新聞台」頻道位置變更,
寰宇電視台之頻道供應商為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亞洲衛星公司),亦據原告陳報在卷。且就系爭申請案
,亦經由亞洲衛星公司表示「被告應予同意移頻案」之意見
(見原處分卷第677至684頁),供被告參酌考量並據此作出
不予許可之處分,是以,有輔助原告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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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龔邦泰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盧榮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王建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衛星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