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814號
TPBA,108,訴,1814,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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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14號
原 告 蘇峰文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宛虹
 曾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由受命法官郭銘禮於民國109年5月15日上午10點0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均應到庭。原定109年4月8日上午9點4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理 由
一、原告於109年3月13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以書狀陳明仍有事證 待調查等語,有109年3月19日行政訴訟準備㈠狀可參(本院 卷第139-143頁)。
二、本件有下列應調查事項,請被告於109年4月13日前,以書狀 提出㈠「江嘉貫」向被告申請墊償其於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薪資並獲得被告准許之相關資料,㈡並請敘明「江 嘉貫」之情形與原告是否相同或不同?「江嘉貫」之資料是 否足以作為審核原告申請案之參考?是否足以使被告另作有 利於原告申請之處分?
三、被告的書狀影本請直接寄給原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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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