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稅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44號
CCEV,109,潮補,44,2020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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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4號
原   告 林政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玉英間請求反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以蔡玉英為被告,依返還代墊款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8,523元。依此,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另基於訴訟經濟考量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 。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 ,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查報孫世雄(Z000000000號)之合法繼承人姓名、住所│
│ │或居所,並提出孫世雄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3 │被告蔡玉英(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
├──┼────────────────────────┤
│4 │查明孫世雄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提出向本│
│ │院家事庭查詢之函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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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