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9年度,416號
CLEV,109,壢小,416,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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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416號
原   告 彭雍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 第1 款、第11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 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款、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表明其向被告所欲主張之法律關 係為何(即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或所 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約定或條款)?其對被告請求之 原因事實、具體請求項目為何?自難謂原告已就本訴之原因 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詳予表明。依此,原告之起訴程 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又原告所列之被告公司地址與本院 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 資料具狀變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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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請具狀表明下列事項並附具繕本) │
├──┼────────────────────────┤
│ │ │
│ 1 │表明請求權基礎為何。 │
│ │ │
├──┼────────────────────────┤




│ 2 │說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並表明請求細目暨其證據。 │
│ │ │
├──┼────────────────────────┤
│ 3 │提出戴爾美語教育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 │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 │省略)。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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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戴爾美語教育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