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劉國成
楊秀幸
劉思汎
高俊烈
蔡雅惠
高于捷
吳奇誠
陳淑杏
陳鴻顗
李謨璇
蔣俊發
蔡秀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樂旅行社股份有
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
事項: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20 元(計算式:1,220 -500 =720 )。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