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21號
KSEV,109,雄補,121,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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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劉國成 
      楊秀幸 
      劉思汎 
      高俊烈 
      蔡雅惠 
      高于捷 
      吳奇誠 
      陳淑杏 
      陳鴻顗 
      李謨璇 
      蔣俊發 
      蔡秀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樂旅行社股份有
  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
  事項: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20 元(計算式:1,220 -500 =720 )。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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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