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9年度,11號
KSEV,109,雄救,11,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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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張坤和 
上列聲請人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等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 助,惟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 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號第152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 請人生計目前只能領取新臺幣( 下同) 2,211 元之國民年金 ,但猶須繳回374 元之國民年金保險費,故實際上僅能領取 1,837 元,再加上每月僅領取4,872 元社會救助金,每月生 活費僅6,709 元,遠低於臺東地區最低生活費12,388元,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臺灣土地銀行及郵局儲金 簿內頁、健保費繳款單等件為證,惟經本院調取聲請人之財 產資料後,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聲請 人尚有營利所得6,321 元、坐落臺東縣太麻里鄉荒野段之田 地3 筆、坐落屏東縣恆春鎮新僑勇段之土地1 筆、裕隆廠牌 之汽車1 輛,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814,381 元,可 見聲請人顯然並非窘於生活而無資力。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訴請損害賠償事件,應徵訴訟費用額僅為2,980 元,金 額非鉅,衡情聲請人應有資力支出上開訴訟費用。況且,聲 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其缺乏經濟信用或無具備周轉籌 措現金之能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顯非無資力之人,而 聲請人僅以其領取國民保險年金、身障補助款為由,釋明其 無力負擔訴訟費用云云,尚不足為採。綜上,本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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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