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聲字,108年度,30號
KSEV,108,雄聲,30,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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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

兼法定代理 羅佩秦 

聲 請 人 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兼法定代理 羅佩秦 

聲 請 人 李彩鈴 
聲 請 人 綠川里綠地自救會

兼法定代理 張雅荃 

聲 請 人 綠川里八八風災自救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雅荃 
聲 請 人 綠川里823雨災自救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雅荃 
上列五人
代 理 人 羅佩秦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108 年度雄國簡字第7 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參諸前 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 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 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不當使用, 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 決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



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 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所明定 。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應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雄國簡字第7 號損害賠 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核其聲請意旨,全未敘明有何為 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情事, 復未敘明其聲請目的有何以閱覽筆錄之方式而不可得之情形 (見卷第3 、6 頁),聲請人據以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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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