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3號 108年度訴字第196號 108年度訴字第35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輝龍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被 告 黎映月選任辯護人 薛政宏律師被 告 陳昭瑞 許農怡 陳素貞即尚泓企業社 謝馥矯即龍馥企業社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律師被 告 蘇秀卿即長虹窗帘布行 邱德裕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被 告 李柏榆選任辯護人 吳晉賢律師被 告 高添財 日正事務興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之代 表 人 余美月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國華律師 廖威斯律師 劉家榮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弱勢希望協進會兼上一人之代 表 人 陳正飛被 告 柯珮彣 理冠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代 表 人 陳建仁上 一 人之代 理 人 黃順天律師被 告 陳誌廣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被 告 鄭昭鵬 海德光科技有限公司(已廢止)兼上一人之代 表 人 杜啓榮被 告 全誠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代 表 人 李明亮上列被告等人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適用法條尚有疑義,可能涉及罪名變更之告知,為保障被告等人之訴訟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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