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8年度,99號
KSHM,108,侵上訴,99,2020020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詮富



選任辯護人 王明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09 年2 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訊問後 ,認被告所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情形,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8 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 ,至109 年2 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乃 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 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 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 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 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 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 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 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 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2 月22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 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