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1179號
KSHM,108,上訴,1179,2020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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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初金鐘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初金鐘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九年三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初金鐘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8 年10月4 日執行羈押, 至109 年1 月3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於109 年1 月 4 日為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9 年3 月3 日第一次延長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初金鐘所犯殺 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亦已判處 有期徒刑10年之重刑,被告初金鐘可預期確定判決之刑度既 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 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 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 ,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 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 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 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3 月4 日起延長羈 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曾永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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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