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銘胃
選任辯護人 張伯書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0
11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唐銘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唐銘胃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 訴字第1011號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於109 年 1 月6 日、1 月8 日分別合法送達於辯護人、上訴人),提 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09 年12月15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完 全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限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